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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汉族,文盲,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童某甲、童某乙经事先商量,以曹某某拆除共用墙未经其家同意,老宅基地上的塘渣系其家所有等理由向曹某某索要赔偿,后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的老宅基地上以堆放砖块、停车等方式阻扰曹某某建房。曹某某被迫支付25000元钱才得以继续建房。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赃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又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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