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林某某(在逃)在湛江市海滨大道某某广场的某某酒店3823房嫖娼,林某某在嫖娼后以没有达到性高潮为借口要求卖淫女柯某某退回800元嫖资,争执过程中,林某某乘柯某某不注意将其使用的一部OPPO牌手机拿走。事后,林某某要挟柯某某需支付4800元才能赎回手机,经多次讨价后柯某某同意用3800元现金赎回手机。在得知柯某某同意交钱赎回手机的情况下,吴某某主动向林某某提出由其带手机去与柯某某交易,但要求事成之后要800元的好处费,林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吴某某与柯某某约定在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与站前路交汇处进行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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