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路**号,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 吴某乙等人和河北**集团员工李某某在**酒店贵宾楼续签借款合同时,李某某发现合同内容和金额与公司老板乔某某、段某某所说不符,李某某就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后吴某甲等人威胁李某某给其手机定着位,走了也能找到她家,不盖章就不让李某某离开。李某某与公司股东段某某电话联系后被迫在借款合同上盖了章。后吴某甲等人再次以手机定位能找到李某某家为由敲诈李某某1万元。李某某没有钱就打电话给段某某。段某某让李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欲将李某某带离**酒店。警车载着李某某行驶到**酒店门口时,吴某乙等人拦住警车,民警下车质问吴某乙等人为什么拦警车。吴某乙说李某某不给钱就不让走。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趁民警和吴某乙等人交涉期间再次对警车后座的李某某进行威胁,称给李某某手机定位了,如果不给钱就是从派出所出来也能找到她。李某某看到吴某甲等人在警察面前都猖狂,被迫让吴某甲等人刷了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走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所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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