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以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起诉书提起公诉,2021年1月6日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伙同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丰台区**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多次威胁被害人卞某某,欲敲诈勒索卞某某70余万,后卞某某迫于压力被敲诈勒索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发还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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