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峄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浙江省常熟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人,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季法祥、吴某某为降低公司的处置成本,在明知刘某某(已起诉)没有任何处置危险废物证明的情况下,以每车补贴两千元运费的条件,将420桶废旧机油等危险废物共计80余吨非法处置给刘某某,后该刘在无环保部门五联单的情况下,分四车跨省运输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境内非法处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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