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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楼**单元1802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以来,在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路**号,宫某某经营的青岛**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印花生产,通过暗管、污水管道将清洗印花板产生的废印花浆料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认定,该服装印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5-12。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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