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市政**绿化管理中心,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号。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19年7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份,刘某某、席某某、闫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在逃)、赵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某、梁某某将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废水12000余吨运至广饶县境内处置、倾倒,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其中:由高某某、任某某、于某某倾倒至广饶****有限公司1500余吨。经检测,上述废水属于危险废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广饶****有限公司负责看管水泵工作,值班期间看见高某某排放废水,接受高某某封口费100元。
本院认为,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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