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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洗钱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住盐城市城南高新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盐城市城南高新区黄海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明知丈夫郭某某收受他人贿赂60万港币,仍帮助其将14万元港币分两次兑换成人民币,并将剩余港币藏匿于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认定吴某某涉嫌洗钱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未查清吴某某兑换14万元港币目的和动机以及藏匿46万元港币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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