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区**栋**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粤K1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鸡头岭往G207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25线化州市北岸**电器城前路段时,碰撞上在人行横道行走的行人方某某,造成方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申请不追究吴某某的法律责任,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吴某某认罪认罚,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是自首,又是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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