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67********,江西省广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路**小区**栋**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西省广昌县往瑞金市方向行驶,途经206国道****公里+***米石城县**镇**桥路段时,不慎与行人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被害人赖某某经石城县人民医院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赖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7日,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过失犯罪,吴某某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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