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4KM+400M处时,与前方的行人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吴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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