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程,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基本情况:
吴某乙棒,男,196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死亡。
吴某丙锐,男,201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
吴某丙锐的法定代理人为吴某丁坡,男,1986年**月**日出生。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3日12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程驾驶粤SV4****号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坝仔村道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及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措施不及,与被害人吴某乙棒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丙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丙锐受伤、吴某乙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甲程打电话报警并驾驶肇事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抢救,然后返回现场被民警带回交警大队审查。经普宁市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程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吴某乙棒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丙锐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乙棒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丙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20年7月18日,吴某甲程接到民警的通知,于当天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接受继续调查,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一方就被害人吴某乙棒方面达成和解协议,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32200元,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丙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丁坡达成和解协议,补助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请求不追究吴某甲程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甲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甲程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甲程与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及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程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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