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天堂镇**西路**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07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其行驶至**路口至**厂红绿灯路口1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7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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