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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8********,侗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承炳,阳泽**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7日22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关五开北路由龙形社区往黎平平街方向行驶,22时08分,当车辆行驶至**路**米(小地名:北塔桥)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进行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吴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5.87mg/10Oml,吴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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