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6********,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本科文化,2013年8月至2017年2月在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株洲**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一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组,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某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29日、2020年3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茶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5月至2017年,文某甲与张某某(均已起诉)合伙先后成立了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株洲**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低息融资,高息放贷业务,并成立保全部上门非法催收高利贷。保全部成立后,文某甲安排法务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保全部成员进行培训,吴某某在培训中告诉保全部人员:“对欠债的可以威胁、恐吓、使用轻微的暴力,但是不能致人轻伤以上,对欠债的人看牛,不能看死牛,8小时内必须要把“牛”带出去走一走,然后再将牛(欠债人)带回来继续看牛,而且出去转的时候让牛走后面,不能让牛走在前面,不能搭肩、拉、牵等动作,牛必须在视线及控制范围内”。吴某某的培训内容被文某甲要求保全部人员遵照执行,使得保全部在暴力催收过程中,更加的隐蔽,极大的增加公安机关对该犯罪组织的查处难度。在文某甲、张某某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公司保全部田某甲、文某乙、文某丙、田某乙、曹某某、文某丁、周某某、唐某某(均已起诉)、吴某甲(已死亡)以及文某戊、李某某、吴某乙(均已起诉)等人采取了言语威胁、恐吓、殴打、看牛、跟牛、堵门、锁门、挂横幅、滋扰、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催收高利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3年11月份至2017年,该犯罪组织实施犯罪行为21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5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负责在违法犯罪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拟定融资、借款合同及免责协议,对公司部分债务提起民事诉讼,为文某甲、张某某管理公司,为犯罪出谋划策规避打击处理,下派催收通知单交由文某乙、田某甲等人前去暴力催收。在常宁永力沙场寻衅滋事案件中,文某甲安排吴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控告,吴某某明知文某甲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仍起草控告信控告被害人涉黑涉恶犯罪。在奔狐产业园寻衅滋事案件中,吴某某安排人制作带有“老赖朱某某,欠钱不还”字样的横幅。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茶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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