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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岳西县**镇**社区党委委员、民兵营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王某甲等人在**吃饭,期间喝了酒,后相约在岳西县**广场**KTV唱歌,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去卫生间,在包间外的走廊位置与正面走来的储某甲、储某乙发生擦碰。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储某乙、储某甲发生冲突,三人在走廊外相互殴打对方,缠打至旁边**包间内。包间内储某丙等人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拉开至门外。方某某接到储某乙电话后与汪某某、王某乙来到现场后,方某某从背后对吴某某头部猛打一拳,接着王某乙、汪某某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双方再次纠缠至好声音卫生间门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拿起烟灰缸准备打对方,储某甲上前抱住吴某某制止,王某乙、汪某某准备拿啤酒瓶打吴某某被旁边的人拉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其老婆拉至其他包间内,方某某跑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在的包间门口,用脚踹包间门。吴某某从包间内拿出烟灰缸砸向方某某面部,造成方某某鼻子受伤,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离开。经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方某某达成协议并支付了方某某共七万五千元,方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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