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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吴顺臣)(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7********,汉族,初中,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7时许,在德惠市朱城子镇朱城子村2社吴顺臣家西侧路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某牙齿打掉2颗。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矛盾,且案发后, 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予以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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