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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广林,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71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5日16时许,靖远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焦某某、刘某某夫妇在靖远县**镇**大药房西侧占道经营售卖水果,遂告知焦某某、刘某某夫妇收摊停止经营。焦某某、刘某某夫妇未听从执法局工作人员告知,继续售卖水果。约半小时后,吴某某与乔某某、武某某等一行七人(均为靖远县执法局工作人员)乘坐皮卡车至焦某某、刘某某夫妇经营的摊位旁,对焦某某、刘某某夫妇售卖的水果进行暂扣。焦某某、刘某某夫妇上前阻拦,双方发生推搡、拉扯。焦某某抓住吴某某衣领不放,吴某某用双手将焦某某推倒在地,焦某某倒地时将吴某某拉倒,双方起身后,焦某某跑至执法局的皮卡车旁坐倒在地,上身侧靠在皮卡车车门处阻止皮卡车离开,吴某某上前用双手抓住焦某某肩部将焦某某拉开后,皮卡车驶离。焦某某于当日被送往靖远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焦某某的伤情为:1、肩关节脱位2、肱骨大结节骨折3、左臂丛神经损伤。2019年4月16日,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焦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9日,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对焦某某进行成伤机制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焦某某左臂丛神经损伤、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符合钝性外力所致损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被害人焦某某伤情的形成原因系与执法局工作人员撕扯时倒地所致还是其扑向执法车辆时摔伤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11月15日,靖远县医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证实经CT平扫,焦某某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结合本案案情,被害人夫妇看见靖远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将其水果要扣押并在阻挡过程中发生了肢体撕扯冲突,即执法局工作人员拽了焦某某的胳膊,被不起诉人从其胸部推了一下并跌倒在地。根据案件材料及现场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及执法局工作人员没有对焦某某实施暴力的动作。反而根据视频证实被害人焦某某在执法局车辆要离开现场时,有明显的扑向执法车辆,左肩靠在车门并摔倒的镜头,其身体左侧与车辆右后车门相接触这一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左臂伤情是倒地形成还是与车门相撞形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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