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住**村。2020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琐事与同村的被害人王某某(男,66岁)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期间吴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和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吴某某系年满七十七周岁的老人,本案因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调查,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人忠厚,和邻居相处和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免除吴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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