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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开心广场”东侧路段与被害人林某某因争揽乘客而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吴某某徒手殴打林某某肋部、胸部,致林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左侧气胸。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林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方已和被害人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林某某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属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吴某某无犯罪前科,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吴某某不需要判处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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