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于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民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民权县**乡吴某乙在家中喝药自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共同生活的侄子)开车将其拉到民权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治疗过程中吴某某认为吴某乙在家中喝药自杀给自己办难看,非常气愤,便放弃治疗,将吴某乙拉回家中,致使吴某乙回到家中三个小时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乙符合毒死蜱中毒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吴某某拒绝为吴某乙治疗的行为与吴某乙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确定,认定吴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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