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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5********005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住**省**市**区**路*号***室,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10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12月2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明嫌疑人对甘油渣的主观认知情况及对甘油渣检测属性存在矛盾的原因。2021年1月22日,侦查机关第二次重报审查起诉。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与李某、唐某某、熊某共同开办的江西夏威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处理危险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商议以江西夏威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处置“甘油渣”的协议。之后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自付运费运来的桶装“甘油渣”,露天存放在**镇**村**组货场。刘某某(已诉)、刘某(不诉)在没有做好环境保护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向环保部门提请环评的情况下把“甘油渣”油桶砸开,将桶内的“甘油渣”倒出,之后按三分之一的比例与煤矸石掺杂混合,搅拌在一起,再将搅拌好的煤矸石出售给砖厂。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共接收存放“甘油渣”桶1000吨以上(5000多桶),已非法处置24吨,并收取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处置费91518元,经调查发现,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为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并由吴某某与刘某某签署处置合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对甘油渣的废物属性的检测结果互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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