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行至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宝石花园菜场时,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宝石花园菜场卖姜处的一辆蓝色力帆牌三轮车上的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窃走并驾车逃离现场,杨某某及其弟弟伍龙委见状驾车追赶至老公安局门口时,将吴某某拦截,并报警。后经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343.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三轮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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