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7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四川省富顺县**乡**村*组**号,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院*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姐弟,并虚构在化妆品公司海蓝之谜、迪奥上班的事实,多次骗取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鑫鼎花园的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转账汇款160余万元人民币,后核减实际发货及退款,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八十余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但认定其明知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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