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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乐平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六万元的价格判买高家镇八面山村委会洪冲村“拔苗岭”、“杨冲坞”山场,根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本人供述,其本人于2016年7月将山场转包给汪某某(已死亡)实施砍伐。汪某某于2016年7、8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对高家镇八面山村委员会洪冲村“拔苗岭”、“杨冲坞”山场进行砍伐。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此次高家镇洪冲村“拔苗岭”、“杨冲坞”山场采伐树种为杉树、松树和阔叶树,采伐面积共计304.65亩,采伐林木蓄积共计612.04立方米,其中拔苗岭山场采伐面积126.15亩,采伐林木蓄积324.94立方米;杨冲坞山场采伐面积178.5亩,采伐林木蓄积287.1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吴某某对“拔苗岭”、“杨冲坞”山场实施了砍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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