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51********,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经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村民杨某某将自家位于“***”的杉树和松树砍伐。经鉴定,吴某某在天柱县**镇**村“***”滥伐林木共计13.3834立方米,其中杉树活立木蓄积3.4926立方米,松树活立木蓄积9.890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情节轻微,已补植复绿,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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