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自留山“**山山场”的林木砍伐。经鉴定,吴某某在该山场滥伐林木蓄积达14.6876立方米。
案发后,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木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扣押、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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