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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1日擅自砍伐位于福泉市**镇**村**组保鱼塘的树木共计72株,活立木蓄积共计26.072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投案自首积极配合侦查,并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案发后未逃避侦查且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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