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性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1********,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位于天柱县坌处镇坌处村“白岩田”(小地名)的已办理民用材林木采伐证的杉山一幅,并雇请工人上山砍伐。同年7月,吴某某又以4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已砍伐林木两侧杂花山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某擅自将山上的林木砍伐。经鉴定,天柱县坌处镇坌处村“白岩田”林木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2.0376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补植复绿,且退赃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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