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性别: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6********,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20年2月上旬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到黎平县茅贡镇**村“**”坡自己的山林进行砍伐,经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两次共计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24.601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7.22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2111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并完成补植复绿工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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