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黄山**发展有限公司(私营)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歙县**乡**村**组,住歙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因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于2017年10月被歙县林业局罚款35656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2020年8月4日至8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购买树苗在其户位于歙县**乡**村**组**山场内人工种植了一些“马褂木”。2019年10月间,因“马褂木”长势旺盛影响林下的中药材生长,吴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使用油锯将山场内的部分“马褂木”予以采伐,树木伐倒后锯成树段堆放在现场。案发后,涉案树木被歙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经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技术人员调查认定,吴某某擅自采伐的涉案林木树种为“鹅掌楸”(别称“马褂木”),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共采伐321株,总计材积17.6468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0.9593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滥伐的树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愿意承担其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涉案林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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