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8********,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为将其在“务盘”山场的责任山重新造林种植猕猴桃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镇骆团村新丰十组“务盘”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经现场勘查及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擅自在“务盘”山场内共采伐林木160株(其中马尾松树62株,阔叶树98株),林木蓄积23.86立方米(其中马尾松17.478立方米,阔叶树6.3822立方米)。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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