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63********,苗族,高中文化程度,秀山县**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组,现住重庆市秀山县**街道********单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5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吴某甲(另案处理)邀约合伙种植柑橘树,前期两人一起出资,等果园收益后两人对收益平分,因两人在重庆市秀山县石堤镇龙家村燕子坡组(小地名习龙虾)的地方都有地且另外要占的吴某乙、吴某丙的林地也是自家的亲戚,故决定将柑橘果园办在此处,在征得吴某乙、吴某丙的同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吴某某、吴某甲两人共同出资请挖机铲除土地上的林木并复垦,后将柑橘树种植。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秀山县石堤镇龙家村燕子坡组(小地名习龙虾)柑橘基地占用林地面积为4.3199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活立木蓄积为10.44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石堤镇龙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秀山县石堤镇人民政府证明,秀山县林业局关于移交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函,林业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人吴某丙、龙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