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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1日,兰陵县公安局对兰陵县城**公司门南侧吴某某经营的“**大包子”包子铺所生产、销售的包子皮进行抽检,经检测其所生产、销售的包子皮中铝含量达421.7mg/kg。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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