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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飞,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家佳,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11日1211、2020年1月26日至2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药业公司制剂车间主任。在生产“大活络丸”前一周,吴某某查询库存时,发现“大活络丸”的贵细药材人工麝香、体外培育牛黄存量不足且无法足量采购,遂将情况汇报给生产副总林某某,林某某将该情况上报给董事长龚某某,龚某某指示林某某少投原料进行生产。随后林某某将龚某某的指示告知于制剂车间主任吴某某,吴某某便按照龚某某的指示自行将《卫生部药品标准》规定的细贵药材应投标准(每30万丸应投3030g人工麝香和910g体外培育牛黄)下调至每30万丸实际约投25.8g人工麝香和31g体外培育牛黄,并安排车间的4个工人按照此投料标准进行生产。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仓库保管员冯某某发现生产“大活络丸”的贵细药材人工麝香、体外培育牛黄领取量超过了仓库的实际存量,且无购进记录。遂将该情况汇报给采购与仓储副总罗某某,随后罗某某向董事长龚某某反应此事,龚某某要求罗某某做假账配合生产部门生产,随后罗某某便安排仓库保管员冯某某伪造进购、生产记录。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药业公司合计生产51批次伪劣“大活络丸”,批号为140601至151102,共计1262411盒。分别销售至重庆、陕西、河北、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福建、新疆等地,非法获利金额为8336483.4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涉案药品是不合格产品或是劣药的证据不足、证明吴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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