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 ,家住安徽省**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王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驾驶皖M97****号半挂车,将32.95吨劣质柴油从浙江省**县**镇运送至永康市**镇**村,并以432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王某乙、郦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金额达140300元。经检测,上述柴油的硫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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