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53********,苗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该案报送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8日,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交由本院办理。审查期间,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分别为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因案情复杂,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限分别为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
花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某在花垣县城经营“**中医诊所”,2016年至2019年期间,吴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配制中草药销售给其诊所患者,其所配制草药也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报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年来,吴某某销售自制草药的销售额约180万元,非法获利7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花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某自制的十八种药丸系假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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