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游医摊贩,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吴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取得执业医师资质、药师证及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县蕉村镇中心街“幺师酒家”门口摆摊销售自制的“治支气管炎药丸”,被公安机关发现可疑,现场查扣吴某某售卖的“治疗支气管炎药丸”1瓶共计381粒。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查扣的吴某某所售“治支气管炎药丸”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依法认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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