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日补查重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上世纪80年代,丹徒区**镇**村委将集体所有的自留山分配给村民,供村民砍柴烧火使用。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包镇江市丹徒区**镇**村**湾村民戴某甲家的自留山,用于种植林木,并支付了1000元钱的定金。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吴某某到戴某甲家的自留山上清理杂树时,发现山上有二十余棵松树,吴某某想砍点松树去卖钱,于是当天便用油锯锯了两棵松树,将一千余斤木材用自已的三轮摩托车运至**镇**木材经营部,卖了约300元。事后此事被戴某甲的儿子戴某乙发现,戴某乙遂电话警告制止吴某某。过了几天,吴某某未听戴某乙的警告,继续在山上砍了两棵松树,并将木材以约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材经营部。数天之后,吴某某又到山上砍了三棵松树,并将其中两棵的木材以约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材经营部,还有一棵留在了山上。又过了几天,吴某某花钱雇佣工人万某某帮其砍树,两人至山上一共砍伐了6棵松树,吴某某用自已的三轮摩托车运了一车木材到**木材经营部,卖了约300元。后摩托车抛锚,剩余的木材就放在了山上。后被丹徒森林警察大队查获。经镇江市丹徒区林业技术指导站检测,“吴某某盗伐林木案”涉案林木为国外松,活立木蓄积为3.825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