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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伐林木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3********,满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7月27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开原市公安局黄旗寨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被告人王某甲让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工人安某某、李某甲、商某乙、商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申某某、曹某某、尤某某、金某某、车某某、许某某在亚布力林业局双河林场30林班4、6、7、8、10、12小班,5林班1小班内盗挖色树,胸径14-26厘米,计22株,蓄积5.413立方米,价值为21,778.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甲让被不起诉人王某丁负责放哨,被告人陈某某让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开钩机吊装色树,被告人王某甲让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刘某某负责用拖拉机拖拽色树到大地上,通过被告人袁某某、李某乙将盗挖的色树出卖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本案中现场共盗挖色树株22株,立木蓄积为5.413立方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买树方,未支付合理对价,本案系盗伐林木罪未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投案自首。盗挖的树木在山上没有运输、买卖,属于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的认定意见书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

3.黑华森评字〔2020〕023号关于王某甲盗伐色树林木价值和生态修复费用评估报告书;

4.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盗伐林木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00元人民币,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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