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号大院****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2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店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手机,经估价,手机价值5316元。案发后,吴某某返还手机给陈某某,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到案后已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规定,且其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