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巷**号大院**梯**房(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店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手机,经估价,手机价值5316元。案发后,吴某某返还手机给陈某某,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到案后已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规定,且其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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