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侦查机关将本案退查重报。
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吴某某手机退还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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