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吴飞飞)(公开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7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侦查机关将本案退查重报。

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吴某某手机退还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