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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窜到厦门市翔安区**镇**公司宿舍楼*号**室,将被害人兰某某放置于该宿舍行李箱内的一台机械革命牌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因得知被害人报警,心生害怕,于同年7月23日将上述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公司附近的“**货栈”的超市内,同时发送网络短信给被害人,被害人兰某某到该超市拿回上述笔记本电脑。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543元。

2020年7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厦门市海沧区**社区**路**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本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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