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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197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西省赣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路过赣县区**镇**街**新村**栋楼下时,发现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别克轿车后备箱未关,便将后备箱内的一箱蓝莓冰酒及一条零三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102元。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所盗物品部分已返还被害人、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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