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2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11月26日,司徒某某与韦某某二人到雷州市农业银行收获支行营业厅取款。司徒某某将银行存折递给银行工作人员,要取款27625元。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取款手续后,将27625元放入柜台的凹槽中,韦某某从柜台的凹槽中取出其中17625元,让司徒某某清点,凹槽中还有10000元未拿出。吴某某进入银行营业厅内,看见凹槽中有10000元,即伸手进入凹槽中拿出那10000元放进自己的衣袋然后离开银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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