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8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家住上饶市**县**乡**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趁被害人芦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大厦**楼**酒吧的会议室内睡觉之际,将被害人芦某某放在边上的一只Iphone XR手机(价值人民币328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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