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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惠水******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曰,被不起诉吴某某在兰州中川机场**饰品店盗得一对和田玉耳坠和一枚和田玉戒指及两串朱砂手串,被不起诉吴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携带所盗物品投案自首。后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案被盗首饰总价值认定为2870元人民币,后全部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被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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