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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4********,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1时许,吴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车牌号:贵DS****)到**镇**村**路**标施工工地盗窃建筑用材脚架两个,短套筒26个,长套筒3个,支架11个,长支架5个,经审讯吴某某供述了自己于2019年6月还在该工地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盗得检查短套筒25个。经印江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两次盗窃的建材市场价值1711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贵DS****的白色面包车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段工地,趁无人发现,将工地所有的盘扣式钢管支架可调托座2个、盘扣式钢管支架立杆32个、盘扣式钢管支架水平杆11个、盘扣式钢管支架竖向斜杆5个秘密搬运到自己车上,被看守工地的滕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随后,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合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建材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70.3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刑拘被不起诉人体检专用表、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建筑物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解除拘留证明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驶证复印件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印价认字[2019]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但系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的白色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贵DS****)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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