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身份证号码3428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子静,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市金安区毛坦厂镇陪读期间,多次在毛坦厂镇大DA发超市盗窃口香糖、巧克力等物品,涉案价格900余元。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丁某某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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