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本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吴某某潜入安龙县**镇**村**组项某某家中,将其喂养的两只金画眉鸟及鸟笼盗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01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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